政采云平台发票管理规则

2016-8-12 11:30:58

本版本生效日期:2016年8月1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加强采购监管部门监管,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政采云平台就发票管理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除法律另有明确规定或本规则另有约定外,在政采云平台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供应商,因平台交易收取款项的,应向采购人开具发票,且应确保所开具发票的合法有效。

第三条 纸质发票是采购订单结算、备案、支付的必备条件,采购人应当妥善保管。 


第二章 采购人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采购人有权自主选购供应商商品或服务同时,也有义务按照供应商提供的发票信息及时付款。

第五条 采购人可依据结算单向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供应商发起发票索取流程,供应商有义务及时开具并在政采云平台上传发票信息。

第六条 采购人应根据结算单信息确定开具发票要求。如因发票问题导致结算单备案不通过,采购人可通知供应商重新开具发票。

第七条 采购人不得要求供应商虚开发票;取得发票后,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等信息;并不得从事《发票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三章 供应商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供应商在提供合格的商品和兑现其服务承诺的同时,享有向采购人索取货款或报酬等权利。

第九条 供应商有义务提供正规、真实,且完全符合结算单信息的发票。其中,符合结算单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 发票类型及开票日期;

2. 购买方(政采云平台采购人)信息,如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

3. 发票明细,如货物及应税劳务、服务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及税额;

4. 销售方(政采云平台供应商)信息,如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

5. 发票盖章公司名称,必须与供应商在政采云平台注册的公司名称一致。

第十条 为确保结算单完成备案,供应商开具的单张发票不可对应一个以上(不含本数)结算单。

第十一条 供应商不得为采购人虚开发票,并不得从事《发票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十二条 由于供应商不按照本规则第九、十、十一条规定开具发票造成的损失,由供应商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则由政府采购云平台会同相关财政部门负责解释,并根据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和管理需要及时予以修订、完善。如有与国税相关法律法规有冲突或其他未尽事宜,依据国税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