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采购网供应商管理办法(暂行)
2018-4-2 11:50:3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创造开放、透明、公正的采购环境,保障采购人、供应商等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税务采购网的
正常运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指在税务采购网注册且通过该平台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和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条 供应商的入围、交易、评价及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依本办法对供应商在税务采购网中的行为进行管理。
第二章 供应商入围及交易
第五条 税务采购网供应商采用政府采购或资格审核等方式入围。
通过资格审核方式入围的,供应商承诺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按照税务采购网设置的流程注册。
第六条 供应商在税务采购网发布信息应遵循合法、真实、准确、有效、完整的基本原则,不得包含违反国
家法律法规、涉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干扰税务采购网运营秩序等相关内容。
第七条 供应商应按照税务采购网设定的规则进行交易。
第八条 采购人与供应商可以在成交后对交易结果作出真实、客观的评价。
第三章 供应商产品及服务要求
第九条 供应商须严格按照签订的《税务采购网入围协议》履行相关的责任义务。
第十条 供应商须保证产品及服务的报价不高于其同期官网正常报价。
第十一条 供应商保证提供的产品满足以下要求:
(一)是公开在市场销售、全新的合格产品,其中通用产品不得是面向税务系统提供的特殊产品。
(二)不得是不适宜税务系统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产品。
(三)性能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对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的,不得向采购人提供《节能产品政
府采购清单》外的产品。
第十二条 供应商接受来自税务采购网、采购人、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并通
过相应的诚信体系进行管理。
税务总局可根据情况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供应商监测、评价等工作,供应商需配合相关工作。
第四章 违规行为及处理
第十四条 供应商违规行为是指供应商违反与国家税务总局或税务系统各级采购人签署的各类协议、合同约
定,或违反税务采购网相关规则的情形。
第十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将根据税务政府采购税务采购网供应商评价规则(见附件)对供应商违规行为的性
质和严重程度进行单方认定,予以扣分,并采取冻结交易、暂停供货资格、取消入围资格等措施。
第十六条 供应商评价结果将作为该供应商参与税务采购网入围的参考因素。
第十七条 供应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国家税务总局有权提请相关部门进行处罚,并记入供应商信用记
录。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骗取入围资格;
(二)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并根据国家相关部门的规定和管理需要及时予以修订、完善。
第十九条 本办法相关规定同供应商与国家税务总局(或采购人)签订的协议不一致的,优先适用双方协议
约定。协议中未约定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税务采购网供应商评价规则
税务采购网供应商评价规则
第一条 为保障税务采购网正常有序运营,保护采购人、供应商的合法权益,规范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
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税务采购网内供应商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第三条 供应商违规行为分为经营信息类和经营行为类。
经营信息类违规包括:供应商所发布企业注册信息或商品信息,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税务采购网要求的行
为;所发布商品信息属于滥发信息、违禁、禁售、不当使用他人权利、价格违规等。
经营行为类违规包括:交易违规、不执行订单(合同)、未履行承诺、行贿、恶性竞争;被举报、交易纠纷
或退货次数超出要求等;不当使用评价机制;触发预警而未在规定时间内处理等。
第四条 对供应商违规行为按照《税务采购网供应商评分细则》分别扣分,累积处理。
第五条 累积扣分达12分(含12分)的,30日内税务采购网首页不显示供应商和商品信息、商品搜索结果末
位排序、限制部分交易操作、协议暂停等。
累积扣分达24分(含24分)的,60日内税务采购网首页不显示供应商和商品信息、商品搜索结果末位排
序、限制部分交易操作、协议暂停等。
累积扣分达48分(含48分)的,冻结账号(停止新增交易,但在合同期内的交易仍需执行完毕)。
上述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提请监管部门,追究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 供应商违规情形中,如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税务采购网将在第一时间内冻结商品,并对供应商操
作权限等做限制处理。
第七条 按规则纠正违规行为,且处理期满后,可恢复正常状态。
第八条 同一违规行为多次发生的,累积三次将双倍扣分。
第九条 供应商累积扣分满足多个处理条件的,或在违规处理期间又须执行同类处理的,仅按扣分最多的适
用方法处理。
第十条 扣分实行年度累计和清零制。当年累积达到24分及以上的,该年不清零,以24分计入次年;次年新
增违规扣分未达24分的,于年度终了时清零。累积扣分达48分及以上的,按第五条第三款处理。
第十一条 供应商历年评分记录将影响其参与后续采购活动的入围、报价资格。
第十二条 供应商可在收到处理通知2个工作日内发起申辩或澄清。对有误计入的处理记录可予以撤销。
第十三条 除上述情形外,供应商存在其他违反已签署协议或相关细则的行为,国家税务总局有权处理。
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国家税务总局可根据有关规定和管理需要进行修订。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税务采购网供应商评分细则
规则分类 | 规则名称 | 适用交易模块 | 具体行为 | 违规行为说明 | 违规情形来源 | 扣分分数及方式 |
经营信息类 | 经营信息违规 | 网上超市、协议批量、在线竞价 | 供应商注册入库信息不实 | 1、属于供应商基本资格、业务资质或可能成为评审要素等重要信息错误 | 审查 | 2分/次 |
2、属于供应商弄虚作假或与审查机构串通 | 48分/次 | |||||
供应商信息变更不及时 | 注册供应商发生应当变更或需书面报告的事项而不及时进行变更调整或书面报告,或自行登记确认的信息不实 | 2分/次 | ||||
滥发信息 | 发布信息前后出现品牌、价格、图片、属性等不一致、重复等情况 | 商品发布系统 | 1分/次包括所有1日内发现商品 | |||
类目错误等不符合税务采购网商品发布规则的 | 2分/次包括所有1日内发现商品 | |||||
夸大宣传,或提供虚假信息或故意误导采购人,与商品实际不符; | ||||||
发布违禁信息 | 1、反动、反对宪法、危害国家安全等破坏性信息类; | 24分/次包括所有1日内发现商品 | ||||
2、易燃易爆、有毒化学物、毒品类; | 12分/次包括所有1日内发现商品 | |||||
3、仿真枪、危险武器类、军警用品(特许除外); | 12分/次包括所有1日内发现商品 | |||||
4、色情低俗、催情用品类; | 12分/次包括所有1日内发现商品 | |||||
5、涉及人身安全、隐私类; | 12分/次包括所有1日内发现商品 | |||||
6、非法服务、票证类; | 12分/次包括所有1日内发现商品 | |||||
7、受国家保护的动植物、动植物器官及动物捕杀工具类; | 12分/次包括所有1日内发现商品 | |||||
8、涉及盗取等非法所得及非法用途软件、工具或设备类; | 12分/次包括所有1日内发现商品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 12分/次包括所有1日内发现商品 | |||||
发布禁售信息 | 发布税务采购网管理要求禁止出售的商品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操作系统为win8及以上的计算机类商品。 | 2分/个商品 | ||||
不当使用他人权利 | 不当使用他人权利,是指供应商发生以下任一行为而判定成立的:(一)供应商在所发布的商品信息或店铺信息中不当使用他人的商标权、著作权等;(二)供应商出售商品涉嫌不当使用他人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等;(三)供应商所发布的商品信息或所使用信息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或造成不正当竞争的。 | 2分/次包括所有1日内发现商品 | ||||
商品价格违规 | 网上超市、协议批量、在线竞价 | 哄抬、操纵政府采购报价,或政府采购价格(包括产品及其配件、试剂、耗材等价格)明显高于同期相同商品官网价格 | 销售价高于同期同款官网价格30% | 分为按照违规商品数量(全类目)和违规商品占比(三级类目)两个维度定期制定价格监测报告。同一次监测报告有多维度违规的,按最严重维度处理,违规商品数量少于10个的除外。违规商品个数N与扣分分值对应关系:N<10,不扣分10=<N<20,2分/次20=<N<30,3分/次30=<N<40,4分/次40=<N<50,5分/次N>=50,6分/次违规商品占比X与扣分分值对应关系:5=<X<10,1分/次10=<X<15,2分/次15=<X<20,3分/次20=<X<30,4分/次30=<X<50,5分/次10=<X<20,2分/次X>=50,6分/次" | ||
网商超市 | 与自营平台商品价格未同步更新,或税务采购网销售价高于自营平台价 | 造成实际优惠率不符合协议要求 | 0.5分/个商品 | |||
协议批量 | 协议批量商品维护 | 变更商品价格高于入围价格 | 6分/次 | |||
经营行为类 | 经营行为违规 | 网上超市、 | 违规交易 | 1、漏发、少发、发破损商品或发空包裹、严重少/错件; | 举报 | 2分/次 |
2、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或走私物品,或擅自更换配件,降低约定商品质量、服务或配置,以次充好; | 6分/次 | |||||
3、出售产品或服务的质量、配置或服务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要求; | 2分/个商品 | |||||
4、接受订单不卖; | 6分/次 | |||||
5、转卖商品; | 6分/次 | |||||
6、串通或恶意报价; | 12分/次 | |||||
7、已确认的合同、订单,擅自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供应商; | 6分/次 | |||||
8、 无不正当理由拖延或拒绝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 12分/次 | |||||
9、已响应的竞价单擅自撤回,或扰乱采购人采购流程,影响采购活动继续进行; | 12分/次 | |||||
10、未经同意泄露他人信息; | 2分/次 | |||||
不执行采购订单(合同) | 明确拒绝执行已确认或已响应的订单(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发货、安装、保修、换货等履约条款。包括无故不提供协议批量范围内部分型号的产品; | 12分/次 | ||||
未履行承诺 | 1、产品性能指标和技术服务能力低于采购响应文件或询标、谈判时的承诺标准; | 12分/次 | ||||
2、无正当理由未按采购结果签订供货合同或服务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 12分/次 | |||||
3、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和有关承诺,或擅自变更、中止(终止)政府采购合同,包括竞价结束后与采购人再次议价 | 6分/次 | |||||
4、协议批量供货商以送货上门、安装调试为由收取费用; | 12分/次 | |||||
5、未按约定时间发货,包括由税务采购网运营数据层面判定的,以及因此原因判定成立的交易纠纷,每次记录均记为违规 | 6分/次 | |||||
6、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与采购人协商变更合同主要条款 | 12分/次 | |||||
7、中标供应商下属有3家以上供货商被取消协议批量资格的 | 6分/次 | |||||
8、同一品牌累积有2家及以上供货商被取消资格的 | 6分/次 | |||||
9、保修期满后的订单,后续维修、保养服务的费用未按照已有约定履行,或没有约定价格的以高于投标优惠率收费 | 6分/次 | |||||
10、未执行国家三包政策 | 2分/次 | |||||
行贿 | 向采购人、采购监管部门、税务采购网运营人员等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等 | 48分/次 | ||||
恶性竞争、虚假、恶意投诉 | 以非法获得资料进行举报或交易纠纷;采用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 12分/次 | ||||
违反开具发票 | 违法开具发票 | 12分/次 | ||||
服务效果 | 网上超市、协议批量、在线竞价 | 月内判定成立有责任的举报次数达到3次(无交易) | / | 6分/次 | ||
月内判定成立有责任的交易纠纷次数高于2笔(基于交易) | / | 6分/次 | ||||
月内交易纠纷中因供应商责任判定成立的退货率大于2% | 退货率=月退货订单数/月订单总数 | 2分/次 | ||||
月度接单响应时长大于48小时月订单数超5笔(非工作日时间不计入需响应时间) | / | 2分/次 | ||||
退换货申请确认时间超过2天 | 含确认退换货后填写退换货地址用时 | 2分/次 | ||||
收到税务采购网发出的举报、交易纠纷要求反馈处理意见通知后,超过15天未反馈(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补正材料用时不计入) | / | A2分/次 | ||||
网上超市 | 无正当理由未在入围协议签订后60天内,完成商品上架及系统对接 | / | 12分/次 | |||
满意度评价低于60% | 供应商订单或商品获得评分(供货、质量、服务、价格)中,分别有2项及以上获得2星及以下平均评价,累积5次 | 6分/次 | ||||
评价违规 | 网上超市、协议批量、在线竞价 | 不当获取有利评价 | 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有偿或者以其他条件换取有力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者他人提升商业信誉; | 税务采购网数据 | 2分/次 | |
不当评价使用权利 | 违背事实的恶意评价损害他人信誉; | 2分/次 | ||||
其他 | / | 2分/次 | ||||
预警违规 | 网上超市、协议批量、在线竞价 | 红色预警(1个月内1次未解决) | / | 税务采购网数据 | 12分/次 | |
橙色预警(1个月内3次未解决) | ||||||
黄色预警(1个月内5次未解决) | 6分/次 | |||||
其他违规 | 其他违规 | 网上超市、协议批量、在线竞价 | 其他本规则中未列明,但违背签署协议的行为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