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网超供应商常见违规情形对应的处罚标准

2019-7-29 11:51:51


序列

违规情形

违规情形定义

处罚规则及标准

1

拒单

采购单位投诉,经政采云核实属供应商自身原因拒单的。

根据《管理办法》第32条第(二)款第5点: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限响应或确认采购订单、合同累计5次及以上的视作一次橙色预警,该行为定义为“不规范响应”行为,每发生一次,应记录一次违规情形,并提交项目所在集采机构报备确认,累计5次“不规范响应”的,系统自动根据《承诺书》14.2条规则做出处罚处理。当系统未实现自动处罚功能时,累计5次的,则应提交协议入围审核集采机构处理。

2

超2个工作日未接单

采购单位投诉,经政采云工作人员核实属供应商自身原因未接单,并且时间超过2个工作日的(工作日计算规则:下单当天不算,以下类同)。

3

接单后超5个工作日未供货

采购单位投诉,经政采云工作人员核实属接单后超5个工作日未完成快递发货或者上门送货的,或者经核实供应商未在5个工作日内在政采云系统里进行发货操作的,如果供货时间双方有另行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4

未按规定时间提供发票

采购单位投诉,经政采云工作人员核实订单发票是货票同行的,但采购单位确认收货后5个工作日未收到发票的。如果双方有另行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5

未按规定时间响应采购人发起的退换货申请

采购单位投诉,经政采云工作人员核实,采购人发起退换货申请,供应商未在2个工作日内网上响应采购人发起的退换货申请操作的。

6

收到的货物存在破损的、漏发少发的或者质量问题的

采购单位投诉,经政采云核实收到货物确实存在破损的、漏发少发的或者存在质量问题的,但供应商拒绝换货、退货、补发或者提供售后服务的,或者同意换货、补发但重新发货时间超过5个工作日的。如因质量问题但时间超过“三包”规定15天的,供应商拒绝提供售后服务的或者同意提供售后服务但未在4小时提供上门售后服务的。换货、补发时间或者售后上门时间如果双方有另行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拒绝退换货的,或者拒绝提供售后服务的按《管理办法》32条第二款第6点处理:“无正当理由不执行采购订单、合同或没有按承诺提供商品及售后服务1次的”。

根据《承诺书》14.2条进行处罚处理。

如换货、补发时间超过5个工作日的或者未在4小时提供上门售后服务的,记录一次“不规范响应”违规行为。

7

收到的货物和网超商品描述的信息不符的

采购单位投诉,经政采云核实确实和商品页面描述内容不符的,或者某项内容缺少描述信息的。经政采云调解后,拒绝退货或者换货的,或者换货重新发货时间超过5个工作日的。换货时间如果双方有另行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核实所供商品和商品描述不符的,商品做冻结处理。

拒绝退换货,按违反《管理办法》32条第二款第6点处理,根据《承诺书》14.2条进行处罚处理。

换货时间超过5个工作日的,记录一次“不规范响应”违规行为。

8

运费(快递费)价格过高的或者提供发票采用快递到付的,或者交易后提出要安装费或者运费等额外费用的

采购单位投诉,经政采云核实,网超交易收取运费的或者提供发票索取额外费用的(如快递到付形式)并且供应商拒绝退还费用的;或者交易后提出安装费、运费等额外费用而不执行订单交易的或者拒绝交易的。

收取额外费用或者拒绝退还额外费用的按违反《管理办法》第32条第二款第7点处理:“其他违反采购文件或资格征集协议约定事项或供应商承诺事项的”。

提出额外费用而不执行订单交易的,按违反《管理办法》第32条第二款第6点处理。

根据《承诺书》14.2条进行处罚处理。

以上所称的《管理办法》是指《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承诺书》是指《浙江省政采云网上超市“全省一张网”供应商承诺书》。该处罚标准经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及浙江省财政厅确认,于2019年7月29日起正式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