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供应商行为总则
2017-12-1 17:52:37
本版本生效日期:2017年12月1日
第一章 概述
第一条 为创造开放、透明、公正的采购环境,保障采购人、供应商等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政府采购云计算服务平台电子卖场的正常运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所有在政府采购云计算服务平台电子卖场提供或有意向提供工程、货物、服务的供应商,包括经过注册所在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财政监管”)或其委托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以下简称“集采机构”)审核的政府采购供应商,以及通过政府部门推荐、邀请或本平台审核的政采云供应商。
第三条 供应商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以及供应商与财政监管、集采机构、本平台签订的协议等要求。
第四条 省级财政监管负责制定全省电子卖场各交易系统管理规则,协调和指导全省电子卖场采购工作,监督管理省级电子卖场采购活动;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级电子卖场采购活动。
第五条 各级集采机构负责本级网上超市及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供应商及商品的征集,商品的上架审查及交易价格的动态监测、交易纠纷的调解处理等工作,并协助同级财政监管完成有关业务审核及对交易违约违规行为的查处等工作。
第六条 本平台将通过引入社会公众举报等监督机制,协助财政监管认定和处理相关违规行为。
第二章 定义
第七条 政府采购云计算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政采云平台”或“本平台”):指以互联网为基础,充分运用云计算和大数据技术,以政府采购电子化交易和管理为重点,涉及政府采购全流程、各领域、多用户,集政府采购网上交易、网上监管和网上服务为一体的综合性云服务平台,包括域名为zcy.gov.cn、zhengcaiyun.cn对应的网站及相关客户端。
第八条 政采云平台服务:指本平台基于互联网,以包含政采云平台网站、客户端等在内的各种形态(包括未来技术发展出的新服务形态)向用户提供的各项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账户管理、交易、结算及运营服务等。
第九条 政采云平台规则:指为保障本平台用户基本权利、监督其履行基本义务应当遵循的一般行为准则。本平台用户在适用规则上一律平等。
第十条 用户:指具有享受政采云平台各项服务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阅读并同意本平台用户注册协议且完成全部注册程序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一条 本平台中主要涉及的政府采购参与方包括:采购人、供应商、代理机构、评审专家、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平台运营等。每个用户类别因涉及业务不同,而使用不同功能,享受不同权限,并遵循不同的政采云平台规则要求。
第十二条 采购人:指在政采云平台完成注册且通过该平台向供应商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三条 供应商:指在政采云平台完成注册且通过该平台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以及其他依法承担政府采购监管职能的部门或机构。
第十五条 诚信体系:指政府采购各当事人的诚信记录规则,以及据此形成的各项信用指标体系,按此体系形成诚信档案。
第十六条 诚信评价:指采购各方当事人在采购完成后,就采购交易和售后服务情况对被评价方作出的评述记录。
第十七条 诚信评价记录:指被评价方诚信分值的重要指标。评价方在评价时,应保证所作出的评价记录是真实、客观、公正的。
第十八条 处罚:指供应商因自身违规行为而被处理,具体种类包括:警告、冻结、删除、降权、禁止发布商品信息、帐号限权、冻结帐号、清退等。
警告:指本平台通过电话、站内信、邮件等形式提醒、告诫供应商其行为已经构成了违规,应当及时予以改正,如仍进行或不停止违规行为,将给予更为严厉的处理。
冻结:指本平台针对违规信息将进行信息冻结,信息冻结后供应商仍可进行修改,修改后通过解冻审核,信息可正常发布。
删除:指本平台针对违规信息做删除的处理,信息删除后用户不可修改。
降权:指用户发布的信息排序被置后。
禁止发布商品信息:指禁止用户发布特定属性的商品。
帐号限权:指本平台暂停用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权限:平台暂停供应商对网上超市、在线询价、反向竞价交易方式中的店铺访问权限、对已发布的所有信息执行冻结或删除处理(如有)。
冻结帐号:指本平台终止向供应商提供任何服务,终止所有已签署协议,停止新增交易,但在合同期内的交易仍需执行完毕。该情形适用于清退。
第十九条 采购交易模块:指本平台采购人为实现采购目标而使用的功能模块。本平台提供的交易模块包括电子卖场(含网上超市、在线询价、反向竞价、协议供货+批量采购、定点服务、特色商品馆等)和项目采购(含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单一来源、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
第二十条 本规则所使用的其他术语或图示的定义(如涉及),应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解释。
第三章 经营
店铺创建及相关服务
第二十一条 供应商需符合以下条件,方可按照本平台系统设置的流程创建店铺及使用相关服务;
第二十二条 通过本平台认证,提供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证明材料及相关资料等;
第二十三条 特定业务,需与本平台、特许行业监管部门、区划财政监管或集采机构签订协议方可执行采购业务的,还需经过协议签署、引用区划的审核,方可开展经营;
第二十四条 维护并及时更新上述资料,以保证其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性。
第二十五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如果供应商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及时或不完全,或本平台有合理的理由怀疑其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则本平台有权根据情节轻重对供应商予以警告、帐号限权直至冻结帐号等处罚并终止供应商使用任何现有的服务及以后可能提供的任何功能或服务。
信息发布/管理
第二十六节 供应商在本平台发布信息应遵循合法、真实、准确、有效、完整的基本原则,不得包含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涉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干扰平台运营秩序等相关内容;并应遵循《政采云平台商品发布规则》(链接:https://rule.zcygov.cn/we/site_1/2017/01/11/68.html),对自己发布的信息独立承担全部责任。
供应商除需要接受签约区划财政监管、本平台对所发布信息的监管之外,还需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举报。
接受订单/响应报价
第二十七条 供应商应按照平台相应采购方式执行规则接受订单/响应报价。
评价
第二十八条 采购人与供应商双方有权在验收完结后15天内,基于已验收成功的订单进行相互评价,评价方需对交易结果作出真实、客观的评价,具体流程、系统评价说明和违规情形认定、处罚等详见并遵循《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权益维护和纠纷处理规则》的有关规定。
交易纠纷
第二十九条 采购人与供应商双方就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可友好协商,如双方无法协商或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任何一方可向平台进行举报、申诉。本平台有权依据《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权益维护和纠纷处理规则》决定受理或不受理相关争议,并对相关事实进行认定,及/或对违规行为进行逐级上报提请集采机构或财政监管处理。
第三十条 本平台为政府采购参与方提供各采购方式全流程的云服务。其中,供应商应依法履行政府采购合同和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各项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发货承诺、价格优惠、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发票开具、退换货承诺和售后服务承诺等,供应商需配合或支持本平台、采购人、代理机构、评审专家、财政监管、行政监督部门、审计机关和监察机关等完成相应的平台管理、询问或督查等工作。
第四章 违规行为及处理
供应商违规行为分类
第三十一条 供应商违规行为是指供应商违反与区划财政监管或集采机构签署的各类协议规定,或违反与本平台签署的各类协议,以及平台公示规则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经营信息违规:包括企业注册信息和商品信息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本平台要求等。如信息不实、滥发信息、违禁、禁售、不当使用他人权利、价格违规等。
(二)经营行为违规:包括供应商在交易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如交易违规、不执行订单(合同)、未履行承诺、行贿、恶性竞争;被举报、交易纠纷或退货次数超出要求等;不当使用评价机制;触发预警而未在规定时间内处理等。
违规行为的处理执行
第三十二条 政采云有权按照供应商的违规情形对供应商予以违规扣分及处罚。处罚依据扣分节点处理方案。
(一)累积扣分达24分(含24分)的,60日内平台首页不显示供应商和商品信息、商品搜索结果末位排序、限制部分交易操作等。
(二)累积扣分达48分(含48分)的,冻结账号(停止新增交易,但在合同期内的交易仍需执行完毕)。
第三十三条 同一违规行为多次发生,累积三次将双倍扣分,如:
同一6分情形,被扣分次数>=3次的,扣分依次为6分、6分、12分。
同一2分情形,被扣分次数>=3次的,扣分依次为2分、2分、12分。
第三十四条 被执行节点处理的供应商,计时开始已实际处罚执行时间为准。按规则纠正违规行为,且处理期满后,可恢复正常状态。
第三十五条 供应商累积扣分满足多个处理条件的,或在违规处理期间又须执行同类处理的,仅按扣分最多的适用方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 扣分实行年度累计和清零制。当年累积达到24分及以上的,该年不清零,以24分计入次年;次年新增违规扣分未达24分的,于年度终了时清零。累积扣分达48分及以上的,按第32条第二款处理。
第三十七条 供应商历年经营效果评分记录将影响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入围、报价资格。
第三十八条 供应商违规情形中,如出现重大社会影响的,平台有权在第一时间内冻结商品,并对供应商操作权限等做限制处理。
第三十九条 供应商可在收到处理通知2个工作日内发起申辩或澄清。对有误计入的处理记录可予以撤销。
第四十条 除上述情形外,供应商存在其他违反本平台协议或相关规则的行为,本平台有权依据独立判断给予供应商相应的处理,包括但不限于终止向供应商提供服务。
第五章 退出及附随义务
第四十一条 供应商有权提出申请,退出本平台,并注销本平台账号。退出申请前,需至少提前3个月递交给供应商注册地归属财政监管或集采机构处理,确保已完成所签署协议之义务。
第四十二条 供应商与注册地归属财政监管或集采机构所签署协议因协议期届满而终止的,根据相关协议条款,该供应商将退出相关业务,但该供应商信息仍保留在平台供应商库,仍可参与本平台面向供应商库供应商展开的应用模块业务,但仍需遵循应用模块业务规则。
第四十三条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供应商可重新提交入驻申请:
1. 供应商自主申请账号注销的;
2. 因非资质问题审核未通过被拒绝入驻的;
3. 因财政监管或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处罚被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处罚期届满且已经具备申请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资格的。
第四十四条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的,供应商不得重新入驻本平台:
1. 因监管部门处罚,被责令不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处罚期未满的;
2. 因诚信档案记录要求,被禁止入驻政府采购供应商库,处罚期未满的。
第四十五条 已递交退出申请、签署协议到期或被清退的供应商,需注意以下事项:
1. 其在本平台上的商品及信息将不显示或不可售,不可新增交易。
2. 其未发货的交易订单仍需执行完毕,已发货的交易订单需交易完成后退出。
3. 已完成订单的供应商有继续提供承诺期内售后服务的义务。
4. 承诺期以合同约定,或备案通过的采购订单内商品快照信息为准。
第四十六条 供应商清退条件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平台用户注册协议执行。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十八条 本平台搭建采购当事人互通的监督制约采购环境,其中,供应商接受来自采购人、代理机构、评审专家、财政监管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并通过相应的诚信体系进行管理。
第四十九条 针对政府采购供应商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根据所做出的承诺,对其商品、服务、价格和履约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 财政监管和其他有关部门对采购当事人的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纳入诚信体系。
第五十一条 财政监管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相关供应商应当予以配合。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由本平台负责解释,并根据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和管理需要及时予以修订、完善。本平台有权对供应商行为及应适用的规则进行单方认定,并据此处理。
第五十三条 若本规则的规定同供应商与政采云签署的注册协议或采购监管部门签署的协议不一致的,则优先适用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协议中未约定的,则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未规定的,本平台有权酌情处理,但本平台对用户的处理不能免除用户应尽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录1: